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十五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十五条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摊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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