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十七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十七条 省科技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复审),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按照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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