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十九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十九条 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禁止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