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将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