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二十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二十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到本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营业务或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经认定,享受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