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十六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十六条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高新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相关税收。
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未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依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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