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区进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鼓励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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