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 第四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技术改造、科技发展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工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当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
工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当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