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 第四十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优先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