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人才的合理流动和共享。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家可以受聘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兼职教授或者研究员。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到高新技术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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