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中小科技型企业建设。对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七十用于一次性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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