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等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其知识产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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