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并制定南湾水库饮用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