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9-30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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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条 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中长期... 第五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条 信阳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信阳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第六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六条 浉河区人民政府和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南湾湖... 第七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污染和破坏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对保护南湾水库... 第八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八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第九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九条 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 第十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以上;... 第十一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的产业开发、景观建设等,应当坚持经济发展和水源保护相协调的原则,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十二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在一级保护区外的其他保护区从事旅游业、种植业、养殖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的居民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对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 第十四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引导和鼓励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的居民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建设无害化厕所,开展村庄环境整治,改善人居环境。 第十五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引导和鼓励在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采取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 第十六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采用生态养殖技术,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已建成的畜禽养... 第十七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在准保护区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 第十八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禁止建设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解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第十九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 第二十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南湾水库和汇入南湾水库的河流断面的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环境状况...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状况和入库水量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并制定南湾水库饮用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市人...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浉河区人民政府和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供水水质监测资料。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事故或者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汇水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的排污状况加强管理。对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排放...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十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信阳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由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涉及的日常监管的具体事项由信阳市人民政府协调确定。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染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负责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