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负责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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