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染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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