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