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汇水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的排污状况加强管理。对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治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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