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信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