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事故或者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