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以上;
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III类标准以上;
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
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还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以上;
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III类标准以上;
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
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还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