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九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九条 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