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七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污染和破坏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对保护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信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