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六条 浉河区人民政府和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