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条 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建立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补偿、补助机制;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改善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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