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化工原料、废渣、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四)修建墓地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五)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六)未经批准,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化工原料、废渣、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四)修建墓地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五)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六)未经批准,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