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三)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四)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
(五)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六)毒鱼、炸鱼以及电鱼;
(七)围湖造地、筑土拦坝等种植养殖活动;
(八)非更新性采伐、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保护区植被;
(九)使用未配置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机动船舶从事载人、载物等活动;
(十)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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