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在准保护区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排放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应当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距水库兴利水位线300米以内陆域不得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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