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南湾水库和汇入南湾水库的河流断面的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环境状况的公报;依据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制定南湾水库保护区防治污染方案,并监督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