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利用本级财政资金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