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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