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损毁、破坏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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