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由省、省辖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追回被骗取的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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