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验制度。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验,检验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
禁止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外省机动车在本省入户。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应当便民、利民,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监督,严格收费管理。
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具体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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