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的环保监管。禁止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的机动车。
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料,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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