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内应当淘汰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或者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向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采用先进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技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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