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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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第二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减少污染物排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物,是指影响环境的正常组成或者导致环境性质发生变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
本条例所称主要污染物...
第四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负责,将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减少...
第六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第七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督促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强全社会保护环境的意...
第八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
第九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 第九条 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容量、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 第十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划定本辖区内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控制区...
第十一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
第十二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 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省和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第十三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
第十四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 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持有者应当...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十六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制定落后产能以及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年度淘汰方案,定期...
第十七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制定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已建成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符合...
第十九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
第二十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合理...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进行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废弃...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优化种植养殖结构...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三条 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减少污染物...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内应当淘汰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或者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向大气排放烟尘...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进行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的环保...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验制度。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承担机动车年...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八条 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运输、装卸、使用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避免物料泄漏、散落。
第三十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三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居民集中居住区施工或者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采取及时覆盖和清运等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三十二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或者不...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三十三条 医疗废物、噪声和放射性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生产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淘汰或...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
第四十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未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内未淘汰燃煤锅炉或者其他燃煤设施,或者未进行清洁能...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导致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泄漏、散落的,由县级以...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居民集中居住区施工或者从事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未采取有效...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绿化和养护作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井、高压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构成...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按照管辖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