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十六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制定落后产能以及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年度淘汰方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