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十八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已建成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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