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十七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制定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政策措施;
(二)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
(三)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煤层气、天然气、生物质能源、风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
(四)推行集中供热、供气和余热利用;
(五)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六)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七)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发展循环经济;
(八)引导居民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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