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十九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进行处理,实现循环利用。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划要求,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水循环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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