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进行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分类收集体系和集中处理设施。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分类收集体系和集中处理设施。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