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三条 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