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进行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四)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四)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