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
第十五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 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
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
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