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
(三)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三个月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四)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者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并提交前款第(一)、(三)项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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