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