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 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省和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并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省和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并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