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负责,将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年度实施计划。实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定期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制定并实施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政策和措施,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