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物,是指影响环境的正常组成或者导致环境性质发生变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本条例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对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实施重点控制的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